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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做,你不可以说”-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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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0 13:41:34

廖梓伯

廖梓伯 律师

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

  昨天,一位朋友因网络言论惹上了官司,今天我们借此聊聊名誉权。

  过去,有律所专攻此类案件,收益颇丰;一些网络账号也惯于故意发布争议性言论,但凡收到稍有负面的评论,便立即诉诸法律——不夸张地说,这成了某些人的“生财之道”。

  我的朋友并非法律专业,所以先用最直白的话,解释两种常被误解的侵权情形:

  第一,即便说的全是事实,没有造谣,也可能构成侵权。

  即使你亲眼看见某人与某人牵手、拥抱,但只要没有拍照、录像等证据,你在网上公开讲述这些见闻,就属于“发布未经查实的信息”,同样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第二,即便对方亲口承认过的事实,公开说出来也可能侵权。

  假如某人当着你的面承认了某事,但他并未向社会公开(例如未在社交平台上官宣),而你擅自将这一事实公之于众,哪怕绝对真实,也可能因“降低其社会评价”而构成侵权。

  简言之:一个人没主动公开的事,你说出来了——不论有无证据——都可能踩线。这类案件,原告起诉前往往会提前固定证据,实务中胜诉率极高,差别仅在赔偿金额。

  那么,在“人人皆媒体”的时代,如何规避风险?先看名誉权侵权的四要件:

  违法行为——存在侮辱(贬低、谩骂)或诽谤(捏造虚假事实并传播)行为,且指向特定对象、为第三人所知;

  损害事实——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或产生精神痛苦、名誉受损后果;

  因果关系——损害由涉案言论直接导致;

  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据此,网上发言需注意:

  不直接指名道姓;

  不描述足以锁定特定人的特征,如相貌、职业、生活环境、绰号等,若多项信息叠加后能让合理第三人明确指向某人(如某位公众人物),则仍有风险;

  即使陈述客观事实,若无证据仍不妥;若有公开证据,也应避免使用侮辱性词语,如“恶心”“道貌岸然”。

  事实上,只有做到不指名、不暗示、无法确定对象,才可能安全。但很多人觉得,这么写就失去了表达的“意义”——所以这类案件原告胜诉居多。

  不过,当被告也不必过于恐慌。原告常见诉求为:

  删除原文、赔礼道歉;

  赔偿经济损失(含律师费)及精神损失。

  关于赔礼道歉,现实中有时判决结果反而让原告陷入尴尬(此处不展开)。经济赔偿方面,原告需举证社会评价降低、营收下滑、商誉受损、精神损害等,个人原告很难充分证明。律师费同样如此,巨额律师费很难被全额支持,法院一般只支持合理的维权开支(如交通费、公证费)。最终,除个别案件外,多数判决金额在数千元。

  另需注意,自某时起,网络名誉权案件不再由专门法院集中管辖,而统一由普通地方法院审理,原告通常会在其所在地起诉。若两地相隔遥远,出庭成本较高,建议委托当地律师或申请线上开庭。

  我理解许多人正义感强,遇不平事总想发声。但若刚步入社会,不妨多一分克制。实在不吐不快,就从“不被发现指向谁”上下功夫:该打码打码,该匿名匿名,该转文字转文字。同时,若对方也对你有负面评价,务必及时截图并用时间戳固定证据,为自己保留反击的筹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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