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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争议案件,胡国庆律师推动罪名重新评价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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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11:02:44

胡国庆

胡国庆 律师

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某行贿类案件原审以个人犯罪逻辑处理,当事人判决生效后提出申诉。案件后续进入再审、发回重审等程序。重审阶段的核心问题是:涉案行为是否应当评价为个人行贿,还是应结合公司经营背景、单位决策和利益归属,认定为单位行贿。

  该案的程序链条较长,争议焦点集中在行为主体、单位意志、利益归属和原判罪名适用。胡国庆律师及团队介入后,将辩护方向从单纯从轻转向罪名重新评价。

  二、辩护策略

  第一,审查公司主体资格和正常经营情况。单位犯罪评价的前提,是相关单位真实存在并正常参与经营活动。辩护人围绕公司设立、经营和业务背景提出意见。

  第二,审查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个人经办不当然等于个人犯罪,关键要看行为是否经单位决策、是否服务单位业务、是否以单位利益为目的。

  第三,审查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胡国庆律师任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再审抗诉和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本案中,团队围绕利益归属和业务目的说明原判定性存在重新评价空间。

  第四,在重审程序中推动罪名适用调整。辩护人将公司主体、单位意志、利益归属等事实整合为罪名评价意见,推动法院重新审查原指控逻辑。

  三、案件结果

  重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指控罪名不当,应改按单位行贿罪评价,并据此作出新的量刑判决。该案说明,在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存在争议时,辩护工作应围绕行为主体、单位意志和利益归属展开。

  律师价值:

  本案的难点在于,行贿类案件中,行为究竟属于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直接影响罪名评价、责任主体和量刑处理。胡国庆律师、张孝雷律师在申诉、再审和发回重审程序中,围绕公司依法成立、是否正常经营、相关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关键问题提出辩护意见,推动法院对原指控罪名进行重新评价,并最终按单位行贿罪作出新的处理。

引用法条

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行贿犯罪提高量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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