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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指导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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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5:49:50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4年5月,某生物公司与加盟商刘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刘某支付品牌形象店工程套装费7.8万元,某生物公司特许刘某开设其公司所属美容品牌的加盟直营店,合作期限三年,由某生物公司指导刘某直营店的选址、店面装修设计、指导美容师招聘并负责对刘某聘用店长及美容师进行培训、前期市场宣传推广以及该直营店店面运营管理。然而在实际履行中,某生物公司并未提供合同约定的运营扶持和市场推广服务,而是指导刘某通过平台“刷单”方式制造虚假流量以维系店铺的经营,后因店铺持续亏损,刘某以某生物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双方合同并退还部分加盟费。临桂区法院审理认为,品牌方某生物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指导刘某通过“刷单”方式制造虚假流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背离了诚信经营原则,且未能依约提供实质性、持续性扶持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酌定某生物公司退还刘某3万元加盟费。某生物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本案是一起由特许经营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品牌特许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判决结果对于特许经营行业的规范经营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第一,守法是特许经营的底线。作为品牌特许方,本应引导加盟商合法合规经营,却以“刷单”手段作为运营扶持方式,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法律所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诚信是特许经营的核心。特许经营的价值在于赋能,品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将精力投入到产品研发、供应链管理、人员培训、合规营销等核心环节,提供真正有价值的运营支持,加盟商才能实现合法、健康的盈利,特许经营模式才能得以长远发展。本案以判决形式宣告,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下,任何试图通过违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对于特许经营品牌方而言,唯有坚守规范经营的底线,以诚信为本,以实质服务为基,才能赢得市场的认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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