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能赔哪些项目,法律列了清单
被人打伤、出车祸、医疗事故,只要身体受了侵害,赔偿项目都是有明确依据的。《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除了这些,还有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简单说,治伤花的钱、耽误工作少挣的钱、残疾或死亡带来的长期损失,都在赔偿范围里。
二、治伤相关的钱怎么算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医疗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发票、清单、病历缺一不可,事后补的票据法院不一定认。
误工费看第7条,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算。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护理费看第8条,按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家属自己护理的,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算;雇护工的,凭护理合同和票据主张。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交通费(第9条)按就医和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算,保留好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第10条)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南昌地区按天计算;营养费(第11条)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病历里写了"建议加强营养"才能主张,所以入院时一定提醒医生在病历里注明。
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已经统一
残疾赔偿金按司法解释第12条,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再乘伤残系数——十级10%,九级20%,逐级递增,一级100%。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算。
死亡赔偿金(第15条)同样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里有个重要变化:司法解释修改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算。南昌的受害人不用再担心户口影响赔偿数额。
另外两项别漏:残疾辅助器具费(第13条),比如假肢、轮椅,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第16条)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家里有未成年子女、需要赡养的老人,这项一并主张。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达到伤残才有戏
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前提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司法实践中一般要达到伤残等级以上,轻微伤基本主张不到。具体金额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后果、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南昌地区实践中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动手前先把证据收齐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休假证明、工资流水、护理记录、交通票据,都留好原件。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别拖到最后才发现证据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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