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深圳地区的特别规定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有更具体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劳动者发现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应当先书面要求公司缴纳;公司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这意味着,在深圳主张此项权利有一个前置催告程序——需要先给公司发书面通知,给其一个月的补缴机会。
三、两种情形的不同处理
情形一:公司完全未缴纳社保
认定:公司根本没有为你建立社保账户,或未缴纳任何险种。
处理:这属于典型的“未依法缴纳”,你履行催告程序后公司仍未补缴的,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一般会得到支持。
情形二:公司已缴纳但未足额缴纳(如按最低基数)
认定:公司已建立社保账户、险种齐全,但缴费基数低于你的实际工资。
处理:深圳司法实践对此趋于严格。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引,仅以“未足额缴纳”为由解除合同,不一定能获得支持。
历史宽松期:曾执行“催告后一个月内未补缴即可解除”的标准。
当前严格标准:法院会综合判断公司过错是否达到“迫使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如公司过错轻微,法院可能认为应通过行政途径(如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解决,而不支持直接解除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
引用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