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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支持N+1?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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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17:03:30

彭文威

彭文威 律师

广东捷霆律师事务所

  一、适用“N+1”的三种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下,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1)”来解除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关键点:如果用人单位已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则只需支付“N”,无需支付“+1”。

  二、“N”、“N+1”、“2N”的适用场景对比

  为清晰区分,三者对比如下:

  补偿/赔偿类型适用场景核心法律依据

  N(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

  2.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3.用人单位裁员等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N+1(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仅限上述三种“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且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N(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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