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行政复核仅限一次,不管复核结果是维持,还是发回交警队重新作出认定书,拿到新结论之后,都不能再向上级交管部门二次申请复核。同一事故复核以一次为法律上限,再次提交复核申请,交管部门会直接不予受理。
上级复核机关发回原交警大队重新调查定责,原大队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这份新认定书属于复核程序得出的文书,不再开启第二轮复核。很多当事人误以为重新做出来的认定书还能再提一次复核,实务中是不允许的。
复核途径走完不等于没有救济渠道。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不属于行政处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去起诉交警部门撤销认定书。后续到法院打民事赔偿官司时,可以提交监控、行车记录仪、证人、鉴定等证据,向法庭指出责任认定存在问题,请求法院不采信或者部分不采信事故认定书,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来划分民事赔偿比例。
实操建议:复核阶段就要把全部证据、理由完整提交,不要留到后面。如果复核失败,重点整理证据,在民事诉讼当中对责任认定提出质证意见,争取法院调整民事责任比例。
法条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后,可以作出维持,或者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七十九条:原办案单位接到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应当十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各方并报上级备案,该新认定书不再接受复核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