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治剧《重器》有感|律师为什么宁愿犯众怒,也要为“道德败坏”之人辩护?
最近《重器》热播,本人十分爱看,平时只能追个半集一集,昨天周末终于追平了。对律师李乡坚持无罪辩护,非常有感触,实乃吾辈之楷模。
乡村教师乔至良,与妻子的侄女魏三妹自愿相恋。私情败露之后,女孩不堪舆论压力服毒自尽。乔至良随即被指控强奸杀人。恰逢严打时期,办案讲求从重从快,旁听群众群情激愤,几乎所有人都认定他罪该万死。
接手案件的律师李乡,仔细查阅材料,找到了魏三妹写下的情书、忏悔信。证据足以证明二人属于自愿交往。这段感情在伦理道德上受人唾弃,可自愿通奸,不等于强奸,更不等于致人死亡。
于是李乡毅然当庭作出无罪辩护。此言一出,立刻激起民愤。旁听群众情绪失控,臭鸡蛋、菜叶纷纷砸向辩护席。在大众朴素的认知里,一个做出这种丑事的人,就是坏人,坏人就该重罚,替坏人说话的律师,自然也是错的。
即便顶着漫天非议,李乡依旧坚持:“为被告人辩护,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今天我为他辩护,将来在座的任何一位,遇到麻烦同样有权获得辩护。”
可惜在当时的环境下,这份理性的呐喊没有换来想要的结果。乔至良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坚持无罪辩护的李乡反倒身陷囹圄,被扣上包庇罪犯、对抗组织的罪名。就连为他发声的同事、赶来支援的青年学生,也接连被抓捕。一时间人人噤声,没人再敢为该案发声。
后来知名律师袁一方赶来救援,他在法庭上的发言,时至今日依旧振聋发聩:“如果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就等于包庇罪犯,那被告人只剩下认罪一条路。哪怕蒙受冤屈,也没有翻身机会,这才是法治最大的隐患。今天我们辩护,不仅仅是救一名律师,更是在保护在场每一个普通人。”
这段剧情并不是完全虚构,原型就是著名的辽宁台安三律师冤案。1984年,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王某成、王某双在主任王某义同意下,为涉嫌强奸杀人的被告人徐某作无罪辩护,指出证据不足。徐某最终被执行死刑,三个月后,三位律师被市检察院以“包庇罪”逮捕。198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介入下,三人曾被取保候审,但地方司法机关仍认定其有错。1987年,王某成甚至遭到二次逮捕,案件历经多次起诉、退卷和免予起诉的反复过程。
最终平反:经过全国律师界、法学专家及人大代表的持续呼吁,1988年12月,市检察院正式宣告三人无罪,撤销立案并赔礼道歉。1989年3月26日,《人民日报》头版刊发报道并配发评论员文章《律师辩护权不容侵犯》,标志着该案彻底纠正。
直到今天,依旧有不少人无法理解:一个人已经被贴上“道德败坏”的标签,律师为什么还要顶着舆论压力,给他辩护?
首先我们要分清一件事:道德评判,不能等同于刑事定罪。
道德约束人心,法律评判行为。品行不端、私生活受人诟病,大家可以在生活里谴责、远离他。但是能不能构成犯罪、应当判处多重刑罚,只能依靠确凿证据与现行法律,不能被大众的愤怒裹挟。
剧中大家厌恶乔至良违背人伦的行为,便下意识认定女孩的死亡一定就是他造成的。可厌恶不等于证据,道德污点也不能直接转化成刑事罪名。
如果高举道德大棒就可以给人定罪,那么弱者连申辩的机会都会被汹涌的民意淹没。
其次,律师辩护,守护的并不单单是被告人,更是屏幕前的每一个普通人。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律师帮嫌疑人说话,就是站在“坏人”这边,想方设法帮他脱罪。
但刑事诉讼并不是两个人平等的博弈。被告人面对的,是拥有侦查、拘留、取证等强大权力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个人力量十分渺小。辩护律师存在的价值,就是平衡双方地位,仔细筛查案卷当中的漏洞,防止公权力出现错判。
正如剧名所言,法律,乃是国之重器。公检法是执掌法律、守护公平的机关,但所有执法、司法岗位,终究由普通人组成。是人,就会有认知局限、主观偏见,就有可能出现疏漏、偏差,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正因如此,强大的公权力绝对不能放任自流,必须被制度、证据、程序严格约束。律师辩护制度,正是法治最重要的纠错机制与制衡力量,防止公权力在民意、情绪、惯性办案中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
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大众觉得他“不是好人”,就剥夺他聘请律师、无罪辩护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某一天,因为一件道德上有瑕疵的事,就被直接推上被告席。
现实办案里,还有一种非常危险的思维,就是“疑罪从轻”。
不少人心里会想:这个人名声很差,就算证据没有完全做实重罪,给他定一个轻罪也不算冤枉。可这恰恰违背了法治最核心的原则——疑罪从无。只要证据链条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就不能认定有罪。
法治的进步,从来不是一味从重打击犯罪。它一边要惩治恶行,另一边也要约束公权力,防止惩罚的大棒落到无辜之人身上。法律只是对人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一件事仅仅是被道德谴责,却没有触犯刑法,那就不应当用刑罚去惩罚。
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从来不是对立的。大家共同的目标,是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尊重律师的辩护权,本质就是尊重我们所有人自身的权利。
江平先生曾说:“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李乡当年所做的选择,看似是为一个千夫所指的人发声,实际上守护的,是整个法治的底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