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患者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承担对医疗损害责任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的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患者需对另外三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存在法定可以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特殊情形进行举证,主观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才发生转移,此时医方必须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如果患方能证明存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就由医疗机构承担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