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继承吗?
有网友A提出,他出生于遵义县,因求学和就业原因将户口迁往了上海市区。他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姐姐已在本村出嫁。父母已经过世,留有自建房屋两间,但由于没有房产证,建房批准文件是以父亲的名义申请的。哥哥认为,由于A已不再是本村村民,无权继承农村宅基地。那么,A是否可以继承父母的这两间房屋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而使用权则归属于房屋所有人。村民们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因此,宅基地并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因此,A可以继承他父亲的房屋并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A的父母的房屋在继承后灭失了,那么A就不能再重建或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只有在房产存在的前提下,A才能主张继承。
综上所述,虽然农村宅基地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被继承的。因此,A可以继承他父母的房屋并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
引用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