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在“流量为王”的时代,流量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争夺用户 流量的首选渠道就是占据更多的浏览器主页。安全类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 优先权限,经营者对该种特权的运用应当审慎,对终端用户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 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功能所必需”为前提。安全类软件经营者以保障计算机系统 安全为名,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 页,从而不正当地抢夺流量利益,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终端用 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据此,法院判决认 定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判决为互联网 行业的流量之争厘清了行为边界,对确立互联网正当竞争秩序提供了有价值的规 则指引。本案获评2018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8年度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20)》。
【基本案情】
原告系2345网址导航、2345浏览器的经营者。三被告共同开发和运营金山毒霸软件。三被告在金山毒霸软件安装、运行及卸载过程中实施变更网络用户浏览器主页的行为,将用户在主页设置的2345 网址导航变更为三被告的毒霸网址 大全。三被告同时实施区别对待,即对2345浏览器实施变更行为,对其他浏览器 则不实施变更。原告主张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 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消除影响。三被告辩称金山毒霸软件在运行过程中不存在流量劫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共同经营金山毒霸,均为适格 被告,应共同对通过金山毒霸所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安全软件 以及与原告经营的一般终端软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软件的经营者,三被告在发挥 安全软件正常功能时未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实施了干预其他软 件运行的行为并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三被告利用网络用户对其作为安全软 件经营者的信任,或未告知用户,或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变更用户浏览器主 页,直接侵害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非法获利的同时亦使原告的合法 权益及良好商誉受到实际损害。同时,三被告在通过金山毒霸软件变更网络用户 浏览器主页过程中实施的区别对待行为,会使网络用户对不同浏览器的使用体验 产生差异,不当影响原告产品的用户体验与评价。故三被告的上述行为除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外,亦有违平等竞争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 上,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二三四五公司经济损失 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060 元。宣判后,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