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正品分装行为的商标侵权判定

#知识产权

944浏览

2023-12-10 15:46:18

章丹丹

章丹丹 律师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 克 鲁 勃 ” 润 滑 油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案——正品分装行为的商标侵权判定

  【裁判要旨】

  本案系商标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商标权利人对其另行提起的 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案件。将正品分装入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中的 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综合考量正品分装行为中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 合理使用,分装行为是否破坏了正品的品质,是否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商誉, 是否排除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等条件进行认定。本案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22)》、2021 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润滑剂公司经授权,取得第9722186号“”等克鲁勃系列商标 (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上)的许可使用权及获得侵权赔偿 的权利。被告某技术公司曾是克鲁勃润滑油经销商。被告邹某系该公司法定代 表人、实际控制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指使被告袁某等公司员工, 将低价购入的其他品牌润滑油自行灌装至专门订制的容器内,并贴附印制有权利 人注册商标的贴纸,以正品“克鲁勃”品牌润滑油的价格对外予以销售。据此,邹某、袁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邹某还指使袁某等公司员工,向他人定制小罐,将大罐正品克鲁勃润滑油分装成小罐润滑油,加贴 自行委托印制的假冒克鲁勃系列注册商标的标识后予以销售。邹某在公安机关 供述称,其无法实现原装润滑油的真空生产环境,在自行分装过程中会有一些杂质混进润滑油中,影响油的品质,但是其在分装时会十分小心,尽量减少杂质。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灌装、分装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立 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 万元及合理费用25万元。 三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已经在另案刑事诉讼中进行了认定,并由相关 人员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存在其他的侵权行为。分装的润滑油系被告某技术公司 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克鲁勃品牌正品,涉案分装行为中的商标使用属于指示性合 理使用,故分装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邹某、袁某作为公司员工系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被控侵权行为包含灌装和分装两 种情况。关于涉案将其他品牌的低价润滑油灌装为克鲁勃品牌润滑油并进行销售 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将大罐正品“克鲁勃”品牌润滑油分 装成小罐“克鲁勃”品牌润滑油的行为:1.被控分装小罐上贴附商标的行为属于商 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作用是向客户表明分装后的小罐润滑油来源于克鲁勃品 牌权利人。2.被控分装行为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原告 的品牌声誉。3.被控分装行为影响了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不适用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故涉案分装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综合邹某的供述,某技术 公司员工的证言及提供的出库记录、定制假冒油桶、标识的数量等因素后,法院判决 被告某技术公司、邹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合理开支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