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禁止的高频婚姻家庭行为五连问:
1、索要"彩礼"是否为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在我国很多地方都流行着结婚之前男方给女方一定的"彩礼"的风俗习惯,如"彩礼"是男方主动提出给予女方的,则属于自愿行为。但如果女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以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甚至以此为要挟,那么就属于《民法典》所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2、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女方接受"彩礼"后又反悔,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有依据吗?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还没实际共同生活,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可以吗?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只有以离婚为前提,此种情形男方才可要求返还彩礼。
4、同居关系需要通过起诉解除吗?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同居关系是私人生活领域的事情,法律不应多加干涉,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提起诉讼的目的往往不只是解除同居关系,更多的是请求分割同居财产,确认孩子抚养权。
5、同居期间的财产如分割?
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予以处理。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认定为共有的,可以按照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予以分割。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