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妹于是南海某家具厂员工。公司规定员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罗小妹生前租住在出租屋。2016年6月23日上午,罗小妹到公司上班。当日11时55分左右,罗小妹与同事付小兵等人一同下班离厂,并与付小兵的妻儿梁小妮、付小航一同搭乘付小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回付小兵家中午休。付小兵、梁小妮是夫妻关系,二人均是公司的员工,二人在罗小妹发生交通事故时租住位于仙塘市场工友之家的出租屋。罗小妹是付小兵哥哥付小东的妻子。当日12时2分左右,因摩托车轮胎爆裂,车辆失控倒地,罗小妹倒地头部严重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罗小妹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南海人社局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小妹属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南海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仍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罗小妹选择到离公司近的同事家中午休,符合常理,属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对罗小妹事发时的居住地位于顺德旺岗,付小兵的居住地位于顺德仙塘市场工友之家的出租屋,事发当日罗小妹下班后乘搭付小兵的摩托车回付小兵家中午休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罗小妹下班回付小兵家的途中能否认定为下班途中,该路线是否属于下班的合理路线。
公司认为,罗小妹的居住地位于旺岗,其当日到付小兵家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去同事、朋友家聚会、玩,该路线不属于下班途中。经查,对于事发当日罗小妹下班后到付小兵家的原因,从付小兵及梁小妮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可知,罗小妹家与付小兵家相距约6公里,骑摩托车需要15分钟左右的时间,因罗小妹认为回家路程较远,其骑的电动车电量不足,于是提出到付小兵家中休息。
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不限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罗小妹为方便下午上班,在上午下班后选择到离工作单位较近的亲戚兼同事家中休息,人社局认为该路线属于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路线,从而认定罗小妹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下班途中,应予以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