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前提是事先获知出租人继续出租的意愿以及租赁条件,若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在有意愿继续出租的情况下,没有将出租意愿和租赁条件以合理方式通知承租人,而是直接与第三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则会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此时,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
关于赔偿范围,若合同中已经做出明确约定,则可以从约定,若没有约定,承租人通常会主张搬迁费、另行选址的租金差价、经营损失、装修损失、员工遣散损失、货品损失等。对于争议较多的装修损失和经营损失,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例如,关于装修损失,有观点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