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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种类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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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1:05:39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首先,要求合同义务的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其次,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本条按照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将违约行为区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债务人不为当为之事,包括履行不能和履行拒绝。履行不能是债务人在事实上、法律上和经济上不能履行,有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的区别。履行拒绝,即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拒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本条以不区分债务不履行的各种类型为起点,统一采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种合同义务违反的救济进路予以规定。在本条之后的条文中,对合同义务违反的不同效果,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予以分别规定,而仅在具体规定中再区分债务不履行的上述各种类型。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所谓归责原则,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的正当理由。如果将责任归属于某人的正当理由是该人具有过错,需要证明该人具有过错,这就是过错归责原则。如果将责任归属某人无需证明该人具有过错,但该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将责任归属于某人不以该人具有过错为前提,即使该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这就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本条规定在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中不考虑过错,非违约方只需要证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即可,不因为违约方的无过错而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这有利于减轻非违约方举证负担,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方便裁判,增强当事人的守约意识。

  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有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本法规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则:1.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减轻。2.具体合同类型中的特殊归责和免责事由。3.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或限制责任。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1)继续履行;(2)修理、重作、更换;(3)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4)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定金等约定的赔偿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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