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原告老家在成武县,早年在济南市做生意。原告与程某某是朋友,程某某与被告是同学。最初在2006年,经程某某介绍,被告因投资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许诺以高息。原告因程某某介绍说被告有固定工作,后又陆续借款给被告。至2010年9月12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0年9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30万元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未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并提起诉前保全,为提供担保购买保险支出保险费900元。
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作为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借款,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