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对于逾期交房的项目,在开发商没有正当理由延期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完全可以在先行收房后继续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这一原则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得到了体现和保障。
首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合同编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其中第五百七十七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会包含具体的交房时间和逾期违约责任条款,当开发商逾期交房时,购房者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虽然购房者先行收房,但这并不必然代表其放弃了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权利。购房者接收房屋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房屋实体占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购房者认同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或自愿放弃索赔权。只要购房者未明确书面声明放弃追责,依然可以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赔偿。
此外,根据各地具体实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购房者在收房时应当注意保存好有关证据材料,以备在后期追责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证明开发商的违约事实和自身的损失情况。
总结来说,购房者在面临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既可以先行收房满足居住需求,又可在之后的时间里依法依约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两者并不矛盾,购房者可以兼得实体权益和经济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最好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合理安排收房和追责事宜,确保自身权益最大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