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于合伙的期限,双方在《入伙协议》中并未作出约定,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永久不得退股”,该约定属于合伙期限的约定不明,故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为不定期合伙。对于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解除合伙关系,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原告入资后,现有资产转化为合伙财产,原告无权要求退还。对于剩余柜台及封存货物,双方应当按照50%的比例进行分配,鉴于数量巨大且难以确定价值,为保障双方能够公平分配且便于执行,该院决定按照蛇形挑选的方式进行分配,即首先由被告挑选一件,然后由原告挑选两件,之后双方交替挑选,各挑选两件,直至挑选完毕。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该院确定的分配方式。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入伙协议》,约定被告自行投资成立饰品店,原告投资20万元成为合伙人,占股比例为50%,双方对于亏损、盈余按50%的比例分配。其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场地租金进行约定,且约定双方永久不得退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投入款项,双方共同经营店铺,但一直处于亏损状况,之后双方沟通不再经营,但未就留存货物进行分配,原告遂提起诉讼,提请要求被告退还其20万元投资款,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