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相应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是债权人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权益等行为,均会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进一步明确,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