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出借款项时并未书面约定利息,或主张口头约定利息但对方不予认可,且出借人亦无证明予以证明情形下,视为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此时法院对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出于弥补出借人资金占用损失的考量,法院支持法定逾期利息,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于出借人超出该部分的逾期利息支付请求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