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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直播间“虚构事实”卖惨带货构成欺诈可进行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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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11:14:42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网络主播焦某某在直播间虚构故事,多次直播带人解救受困母女:“小女孩玲玲和亲生母亲被继母软禁,焦某某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玲玲因每天吃继母喂食的不明药片,浑身无力,病情不断恶化,急需手术治疗。焦某某等人在山上找到了玲玲的生母,玲玲生母长期被隔绝在山上,无法交流,遂画了三幅画交与焦某某。焦某某带着玲玲母亲找到画中的房子,玲玲继母大美住在房子里,屋内堆放大量玉石。焦某某要求玲玲继母大美出钱给玲玲看病,大美以钱财均押在玉石上为由表示无能为力,经焦某某与大美周旋,双方同意由大美委托焦某某代为卖玉,所得货款用以支付玲玲医疗费用”,并以该离奇故事售卖玉器。

  直播间有人称愿意无偿捐款给“玲玲”治病,焦某某不同意接受捐款,向粉丝宣称“大美”家有玉器,愿以低价将玉器出售回馈粉丝的爱心来筹集“玲玲”的医疗费用。

  原告谢某英在浏览视频过程中,留意到焦某某直播“玲玲”母女求助、解救、治病、筹款等内容。

  出于同情,为了筹集善款,于2021年7月8日至7月30日期间在直播间购买了玉手链、玉戒指、玉吊坠等33件商品,支付价款合计10328.1元。

  后原告发现被告焦某某与“大美”、“司机”、“鉴宝师”共同就餐庆祝,顿觉上当受骗,遂向平台投诉举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焦某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玲玲”、“大美”等人物及故事情节,以此获取消费者的同情和爱心,从而达到通过网络销售其产品的目的。

  具备主观欺诈之故意和客观虚构事实之行为,构成欺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序良俗,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10328.1元并三倍赔偿原告损失30984.3元。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等消费者的投诉后,即时关闭了焦某某注册的账号的商家功能。

  且按照要求提供了涉案违规直播间的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某某共同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诚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网络直播卖货作为近年来非常受欢迎的一种新型销售模式,以直观的产品功能展示、优惠的市场价格、主播口碑支撑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销售效率,推动了经济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直播带货模式的普及,也出现主播欺骗消费者、恶意炒作营销等问题。

  本案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将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从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扩张至向消费者提供的销售背景、销售原因也必须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认定主播虚构事实以达到卖惨带货目的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违法主播予以严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对整治网络直播中编造虚假悲情故事、博取流量和同情卖货等乱象具有重要意义,维护了诚信交易和正常的交易秩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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