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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微信号中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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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1:00:28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A公司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其从某家政服务平台获得客户需求信息后,由业务员使用工作微信号添加客户联系人,并根据客户需求组建由业务员、家政服务人员及客户为成员的微信群开展工作。2023年3月中旬,A公司原业务员李某离职时未按公司要求交还工作微信号,反而将工作微信号交由A公司同业竞争者张某使用,并允许其进行实名认证变更。A公司内部后台数据显示,李某的行为导致A公司失去对接客户的主要渠道,客户流失、营业额下滑。A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侵害其商业秘密,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A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涉案工作微信号中储存的客户联系方式。该信息储存在其工作微信中,不为公众所知悉。A公司在李某离职时要求其交还该工作微信号,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储存在该工作微信号中的客户信息是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积累并支付相应经济成本获取的非公开信息,对于家政服务业务开展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A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李某作为A公司的前员工,对其因工作获悉的A公司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李某将涉案工作微信号转借给A公司同业竞争者张某并允许其进行实名认证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保密义务,导致A公司的客户信息流入同业竞争者手中,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不当披露,侵害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判令李某删除工作微信号聊天记录、将工作微信号改绑定至A公司指定号码名下、向A公司返还该工作微信号;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的性质、价值,李某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后果,酌情认定李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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