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从而逃避债务,因此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表现为各公司均无法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财产与债务随意混同,不加区分或者无法区分,此时公司已经沦为该股东的工具或者躯壳,则各公司均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并不仅限于基于股权的母子公司式控制,还包括以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对公司具有支配力的控制,公司横向人格否认和纵向人格否认在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可以同时适用。因此,公司的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相辅相成,股东不得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更不得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否则将导致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丧失,股东亦无法仅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