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物品流拍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二规定: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