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四)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五)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包括被法院判处刑罚(含缓刑),也涵盖法院依照现行《刑法》第三十七条对犯罪情节轻微者作出的“免予刑事处罚”决定;该情形下,虽不予刑罚,但人民法院可另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简言之,一旦员工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无论是否实际服刑),用人单位即享有单方解除权;是否行使,由单位自行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