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被告双方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法院指定、抽签等方式选定鉴定机构。
2.选定鉴定机构之前,可提前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等进行了解,以免选定鉴定机构后,鉴定机构退回鉴定申请。
3.鉴定机构退回鉴定申请的,可要求人民法院选定其他备选的鉴定机构或者重新选定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同意重新选定鉴定机构的,患方撤诉后再重新起诉,可再次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4.司法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患方应及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代理律师如认为仅凭病历资料等文件即可认定医疗机构的责任,存在极大风险,应当予以避免。
5根据不同案由,患方代理律师应确定医疗损害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包括:
①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②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③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说明义务以及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④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⑤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⑥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⑦其他专门性问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