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村民老张打算翻建自己的农村自建房,将整个工程发包给了谭某,谭某随后组织一批施工人员具体作业。为规避施工风险,老张、谭某以及某建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谭某全面负责工程实施;建筑公司仅承担质量与安全检查指导责任,不参与施工管理。
随后,建筑公司以该工程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该保险为不记名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施工过程中,谭某雇用的农民工老高从高处坠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老高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伤残赔偿金、住院津贴、医药费等共计7万余元。保险公司则以老高和投保方建筑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高是否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案涉保险系建筑公司以老张自建房工程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中虽未记载具体的被保险人,但载明了保险工程名称及施工地址,因此该工程中从事施工和管理的人员都应纳入被保险人范畴。保险条款中虽要求被保险人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综合考虑建筑行业用工实际及保险合同目的,不应将“劳动关系”限缩解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明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尤其在农村自建房领域,建筑公司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提供工程施工指导检查并购买保险的方式参与项目,若对“劳动关系”作狭义解释,将极大限制施工人员获得保险保障的权益,违背团体意外险分散风险的设立初衷,导致施工人员自身承受过重的劳动风险。
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及施工三方协议签约方,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有指导监督义务,对该项目具有保险利益。老高受谭某雇佣,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点、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应认定为适格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老高各项保险金共计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保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