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是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