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组织和机构有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处罚权。
综合执法机关: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综合执法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如卫生监督所、交通运输执法机构、高等院校(在学位管理等方面)、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违规行为)等。
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一些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