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法律如何认定?

#综合咨询

1015浏览

2025-09-24 17:02:30

戚领

戚领 律师

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

  (一)“具有特殊意义的小额转账”通常认定为赠与,无需返还。这类转账常见于节日红包(如情人节、生日的“520”“1314”“9999”元)、日常小额开销(如几百元的餐饮、购物转账),或符合恋爱期间的日常关怀习惯。此类转账是“为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

  (二)“大额无特殊意义转账”若存在“借贷合意”则认定为借贷,需返还。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在恋爱期间给予对方的钱是借款,例如有借条或转账备注为借款,那么不管是否分手,都有权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三)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若未结婚或结婚后未共同生活,需返还。这类转账通常发生在双方已讨论结婚事宜后,金额较大且与“结婚筹备”相关(如用于购买婚房、装修、置办婚礼用品的转账),若条件未达成(未结婚),需返还。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转包与挂靠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起诉外观专利侵权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女人最傻的报复,是反复揭伤疤
玩忽职守无罪案例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