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赖先生购买了一处房产,合同里明确他是四楼984平方米的屋顶花园使用者,闲置房屋多年的他准备装修房屋时才发现,花园已被隔壁楼栋业主占用,自家阳台旁也被安装了一排铁栅栏。对方称自己是税务局副局长家,并不愿意搬走。该副局长回应,使用屋顶花园的房屋所有人系他儿子,自己不清楚此事。开发商应该对赖先生负责吗?
《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赖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合同,白纸黑字约定花园的使用权归赖先生,现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所以,开发商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尽快交付花园。此外,开发商还要赔偿这几年花园被别人占用给赖先生造成的损失。当然了,副局长的儿子擅自使用花园,这是开发商和副局长儿子的纠纷,该追究还是得追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