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了个咨询,要求入职交六千的培训费用。
明确告知求职,入职都根本不需要交钱。
职业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其目的是培养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以促进用人单位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使之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经常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此类职业培训也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因向劳动者提供了职业培训便要求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本案中所说的岗前培训也属于职业培训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开展职业培训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且培训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能让劳动者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