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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观点——员工非用工原因旷工,单位不能由此解除合同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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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7:55:57

姜焱

姜焱 律师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想要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需要考察是否存在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形。对于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给予了特殊保护,禁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并不能自动获得劳动合同的解除权,需要履行法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与考察程序,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考察劳动者能否从事原工作或为其另行安排工作,确认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后,用人单位方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将劳动者因医病缺勤视为旷工并解约,构成违法解除。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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