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更新时间:2026-06-09
投诉通道
罪名首页
罪名概念
罪名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罪名概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罪名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此可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其行为对公司、企业以及广大的股东和出资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我国公司法因之规定了董事、经理的义务。
(1)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董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本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对打击当前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渎职行为有重大作用。
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自己经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凡是向己独资或者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是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包括为其他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是指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的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这是为了防止损害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发生。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来源、客户渠道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抢占市场;或者垄断供货渠道;或者巧立名目,将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正品、等内品产品的次品、等外品低价销售给个人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或者高价收购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的滞销、残损、应降低的商品、次品、等外品等;或者套购所任职公司、企业的畅销、紧缺商品、转手倒卖等等。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这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临说明: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本地律师推荐
查看更多
涂伟 律师
已帮助3092
去咨询
擅长:刑事案件、企业法务、劳资纠纷
苟裕 律师
已帮助41
去咨询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丁小珩 律师
已帮助416
去咨询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事、债权债务
高宇航 律师
已帮助822
去咨询
擅长:刑事案件、征地纠纷、综合咨询
左杰 律师
已帮助132
去咨询
擅长:刑事案件、企业法务、综合咨询
热门刑事案件问答
当事人: 骑电动三轮醉驾十字路口和汽车碰上,对方超速,对方无伤亡,我这边自己受轻伤,对方要求15000出谅解书,否则不谅解,修车大概两三千,这种是不是没有谅解书一定会实刑,会起诉,血检139
你提到的交通事故中,对方超速但无伤亡,修车费用仅几千元,却要求你支付15000元以换取“谅解”,同时你本人血检结果为139(可能指血液酒精含量,单位mg/100ml),这已明显超过酒驾标准(≥20mg/100ml),属于醉驾。关于“谅解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谅解书本身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它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从轻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对于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可和解,司法机关可依法从宽处理。你血检139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即使对方未出具谅解书,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司法机关仍会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对方索要15000元“谅解费”明显不合理,远超实际修车损失,涉嫌敲诈勒索。你有权拒绝支付,并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必要时可报警处理。关于事故责任与赔偿:对方超速是违法行为,若其超速行为对事故发生有作用,交警在责任认定时会考虑其过错,可能不会让你承担全部责任。修车费用应以实际维修发票为准,几千元损失却索要15000元,属于显失公平,你有权拒绝。若你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对方车辆损失,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建议:立即停止与对方的不合理协商,避免被诱导支付高额费用。配合交警完成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双方过错比例。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由保险公司处理对方车辆维修事宜。咨询专业律师,针对醉驾行为制定应对策略,争取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降低刑事处罚风险。保留所有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对方索要高额费用的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

王瑞等 15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刑事案件: 第一次盗窃几百元,行政拘留2天,间隔5个月再次盗窃1200元。自首,退款,取得谅解书。也受到行政处罚14天。后续会被判刑吗
一、基础案情与法律定性 第一次盗窃几百元→行政拘留2日;间隔仅5个月再次盗窃1200元,已被行政拘留14日,同时具备自首、全额退赃、被害人书面谅解三个从轻情节。 关键法条依据: ◦ 司法解释明确: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本次盗窃入罪数额标准下调至普通标准的50%;宜昌所在湖北省多数地区盗窃“数额较大”基准线为2000元,下调后1000元即达到刑事追诉门槛,本次1200元已满足数额入罪条件。 ◦ 两次盗窃均在2年内,前一次行政处罚记录计入盗窃次数,属于有盗窃劣迹,社会危险性高于初犯。 二、是否一定会判刑?分两种结果 结果1:检察院不起诉(概率较高) 满足全部法定从轻情节:自首、退赔、谅解、金额刚过追诉线、无前科(仅行政劣迹无刑事案底)。 实务中宜昌本地此类轻案,检察院大概率作出相对不起诉: • 不起诉则无刑事案底,之前14日行政拘留即为全部处罚,不会移送法院判刑。 • 已执行的行政拘留天数,若后续起诉可折抵拘役刑期。 结果2:移送法院判刑(概率偏低) 仅在当地严打盗窃、行为人有其他隐性从重情节(如入户/扒窃、多次踩点、被害人特殊弱势等)时才会起诉;即便起诉,量刑也极轻: 1. 基准刑:拘役1–3个月; 2. 叠加自首、退赔、谅解,几乎100%适用缓刑,不用实际关押; 3. 极少情况判单处罚金,无实刑。

赵许江等 41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偷电动车够刑吗: 偷电动车涉及金额三千多要判刑吗
📌盗窃电动车3000余元(四川/成都地区)法律解答 一、结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盗窃罪,依法需要判刑✅ 1. 四川立案金额标准:四川省盗窃罪“数额较大”入罪门槛为1600元,涉案3000余元已远超立案线,满足《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条件。 2. 法定量刑区间:数额较大,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000元档大多在拘役3~6个月或缓刑区间)。   二、可以从轻、免实刑的关键情形(成都实务常用) 1. 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全额赔付车主损失、拿到谅解书,大概率争取缓刑(不用坐牢),情节极轻可争取不起诉。 2. 初犯、偶犯、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无前科劣迹,是从轻核心情节。 3. 特殊情形不起诉:未成年人、涉案金额刚超标准、家庭困难等,部分案件可由检察院酌定不起诉,不留案底。 三、⚠️四种特殊情形:哪怕不足1600元也照样判刑 - 入户盗窃(开进小区/楼道屋内偷车)、携带凶器盗窃、扒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多次盗窃),不计金额直接构罪立案。 四、实务补充 电动车价格以物价鉴定结论为准(不是购车价/二手售价),由公安委托鉴定机构作价,鉴定价3000多即按前述标准处理。

曹清华等 49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参赌千元怎么处罚: 网络赌博流水7万多会不会被关
网赌流水7万是否会被拘留,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以下是不同情况的分析:仅参与赌博,未组织或营利若仅为个人参与网赌,未组织他人、未以赌博为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属于“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可能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如多次参与、在公共场所赌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可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若存在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以赌博为主要生活来源等情形,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此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非单纯治安拘留。需注意,各地对“赌资较大”的认定标准略有差异,部分地方可能将几万元流水视为赌资较大。此外,若网赌涉及诈骗、洗钱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处罚会更严厉。建议及时停止赌博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争取从轻处理。具体是否拘留及处罚程度,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

王瑞等 40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 人在浙江外地网购配件带回湖北老家,自己组装了一把气枪,回到外地后不久被警方做完笔录,还通过家人视频拍照了气枪照片,做完笔录后现在说这是上面信息工程部分部他们查的,现在叫我回去等通知,我该怎么办
这件事的严重程度,你可能还没有完全意识到。这不是“等通知”就能过去的小事,而是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只是警方目前还在调查取证阶段。 看完你描述的情况,我直说吧:自己网购配件组装气枪,这在我国法律里属于“非法制造枪支”,不是“持有”或者“收藏”那么简单。警方做完笔录、让你家人视频拍照气枪,说明他们已经掌握了基本证据,现在叫你先回去,是在走程序——等枪的鉴定报告出来,等上面审批是否立案。 一、你到底犯了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你可能会想:“我只是自己组装着玩,又没拿去犯罪,应该没事吧?”——这个想法是错的。法律看的是你的行为本身:你把网购来的没有社会危害性的零部件,组装成了具有杀伤力的气枪,这就属于“非法制造枪支”。湖北就有一个案子,黄某自己网购配件组装气枪打猎,最后被判了三年三个月。 浙江余姚那个案子更典型,横跨五省、抓了16个人、缴获枪支弹药近3吨,多人被判刑,主犯十年以上。你别觉得这只是“玩一玩”,警方一旦查实,最低也是三年起步。 二、警方现在的做法意味着什么? 他们做笔录、让你家人拍照气枪——这些都是在固定证据。为什么让你回去等?因为枪需要送去做鉴定,要测“枪口比动能”。根据公安部规定,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律认定为枪支。 这个鉴定结果出来之前,警方还不能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等鉴定出来,如果认定是枪支,那接下来就是:立案→传唤你→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直接拘留)→移送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刑。 你说的“上面信息工程部分部他们查的”,这个我没办法核实。但不管谁在查,只要枪被认定为真枪,你就面临刑事责任。

孙先格等 40 位律师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