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更新时间:2026-06-27
投诉通道
罪名首页
罪名概念
罪名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罪名概念
大家请注意: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即网络服务渎职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网络服务渎职罪 ,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罪名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无严重后果发生,是本罪与非罪行为的分水岭。如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尚处于潜伏期,虽然可能占用了一定的系统资源,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从这种高科技犯罪的特点上考察,本罪不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因为在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将技术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误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可能扩大打击面,同时也不利于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2、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侵犯的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者局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②行为的方式和内容不同。本罪可以在合法使用的或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实施破坏行为,后者的行为只能是非法侵入,不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③对危害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以后果严重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属于结果犯;后者不要求严重后果发生,属于行为犯。④犯罪动机、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破坏系统完整性的目的或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人,则并不希望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⑤本罪具有基本罪和重罪两个构成类型,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后者是单一的构成类型,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3、本罪与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利用计算机犯罪作案动机多种多样,有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虚假认证犯罪;网络色情、网络赌博、洗钱、盗窃银行、操纵股市等。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
按照《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因此,应认真考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明析破坏行为是否构成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对于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其他犯罪同时又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坏的,以结果行为吸收手段行为,对其结果行为进行定罪。
4、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行为人以泄愤报复为动机,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了严重后果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条竞合,应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
立案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量刑标准
大家请注意: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即网络服务渎职罪。
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网络服务渎职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其功能多种多样,如进行文件编辑、采集、加工、存储、打印、传输、检索或者绘图、显像、游戏等,可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目标。同行业、不同目标的计算机系统其具体功能又会有所差别,如航空铁路售票、气象形势分析、预测、图书、报刊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等。无论用于何种行业或者用于何种目标,只要对其功能进行破坏即可构成本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包括对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具体行为,其中,删除,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几项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进行改变,或者将原程序用别一种程序加以替代,改变其功能,增加,是指通过增加磁记录等手段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添加其原本没有的功能。至于干扰、则是通过一定手段如输入一个新的程序干扰原程序,以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行使其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所谓数据,在这里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所谓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则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语序列,至于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数据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收发室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为。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所谓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执行程序里的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对其功能进行干扰、影响的一种程序。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
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罪。否则,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有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即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严重影响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数据、资料、信息毁弃,造成严重损失的;出于恐怖等违法犯罪目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已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法临说明: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其他罪名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开设赌场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冒名顶替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聚众斗殴罪 高空抛物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妨害公务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赌博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暴力袭警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招摇撞骗罪 寻衅滋事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本地律师推荐
查看更多
涂伟 律师
已帮助3101
去咨询
擅长:刑事案件、企业法务、劳资纠纷
李小英 律师
已帮助3
去咨询
擅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丁小珩 律师
已帮助433
去咨询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事、债权债务
陈操 律师
已帮助3951
去咨询
擅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高宇航 律师
已帮助833
去咨询
擅长:刑事案件、征地纠纷、综合咨询
热门刑事案件问答
当事人:别人把我打了抢手机 手机被卖了!取保候审了不陪钱嘛 帮问助手:手机价值多少钱? 当事人:三千块 帮问助手:打人者身份信息有吗? 当事人:报案了都有
当事人遭他人殴打,对方当场抢走价值3000元手机并变卖,当事人已报警,公安机关掌握侵权人完整身份信息,现实施抢劫、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已被取保候审,当事人咨询行为人取保后是否无需赔偿手机损失。 首先,取保候审仅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不代表行为人免除民事赔偿、刑事退赔义务,二者法律责任相互独立。行为人暴力劫取财物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3000元手机已达到多数地区抢劫罪立案追诉标准,即便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仍会推进刑事程序。 从财产追偿路径来看,第一,刑事案件办理全程可在公安、检察院、法院阶段开展刑事和解,要求行为人全额退赔手机3000元价款;主动足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是行为人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对方为获得从宽处理通常会协商赔付。第二,若行为人拒不退赔,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主张财产损失,无需单独预交诉讼费;第三,刑事程序终结后,也可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对方照价赔偿手机3000元,同时殴打造成的人身损伤医疗费、误工费等也可一并主张。 行为人变卖手机属于赃物处置行为,不能抵消赔偿责任,无法返还原物就必须折价赔偿全部财产损失,不存在取保即可免除赔钱的法律依据。 对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姜新颖等 43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6月12号跟闺蜜还有一个异性朋友酒桌上被陌生男子寻衅滋事,发生冲突,对方先动手打我朋友,后来我朋友还手,我全程没有参与打架,只是拉架,我被对方打伤,左眼挫伤,发黑发紫,手指甲甲片劈了八个, 帮问助手:对方是否涉及持械伤人? 当事人:我朋友被打伤,额头擦伤,膝盖严重擦伤,脚面缝了6针,我闺蜜全程没有参与,对方没受伤,全程有监控记录,我报了警,警察叔叔让我跟朋友去看病,6月16号录完口供,警察叔叔让我回家等通知,现在过去了12天了,没任何消息,我要不要打电话问问警察叔叔? 帮问助手:看病花了多少费用? 当事人:我跟我朋友一共花了一千多一点
2026年6月12日,当事人与闺蜜、异性友人就餐时,遭陌生男子无端寻衅,对方率先动手殴打当事人友人,友人被迫还手,当事人与闺蜜全程未参与打斗,仅上前拉架,当事人在拉架过程中被对方打伤,出现左眼挫伤淤血、八处指甲劈裂;同行友人伤情为额头擦伤、膝盖重度擦伤、脚面创口缝合6针,施暴男子无受伤,事发全过程有监控录像留存。 事发后当事人当即报警,民警安排当事人与受伤友人就医诊疗,二人合计产生医疗费用一千余元;6月16日当事人完成笔录制作,民警告知其回家等候案件处理通知。截至咨询当日,距离做笔录已过去12天,公安机关未主动反馈案件进展,当事人产生两项疑问:一是施暴男子行为是否构成持械伤人;二是是否应当主动致电公安机关询问案件办理进度。 本案属于因寻衅引发的互殴类治安/刑事案件,当事人属于无过错的受害人,现有监控、就医记录、笔录均可证实对方先行挑衅、主动伤人,当事人仅实施劝阻拉架行为,自身人身、财产均遭受损害。实务中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存在法定办理期限,逾期无反馈时受害人有权主动问询案件流程;同时当事人存在眼部、指甲多处软组织损伤,同行友人存在缝合创口,可向办案单位申请伤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区分案件性质:轻微伤作治安处罚,轻伤及以上则对方涉嫌刑事犯罪,可追究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刑事责任,并同步主张民事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 配套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 2.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对案件办理进度有权向办案单位咨询、了解。

姜新颖等 28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 你好我想问一下 要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别人诈骗了三千会怎么办 且自己也被这个别人诈骗了四千 帮问助手: 是否已被警方立案? 当事人: 未立案 帮问助手: 诈骗三千是否获利? 当事人: 没有 还被骗了
在“不知情”且“没有获利”的情况下,你大概率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要求主观上“明知”且“故意”,你既不知道对方在骗人,自己也是受害者,这就缺少了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但注意,这不代表你没有麻烦,警方在调查时仍然可能会先找你问话。 其次,你被骗的4000元和帮转的3000元是两回事: 你被骗的4000元:这是你作为受害人的损失,应该立即报警,向警方提供转账记录、对方等证据,争取立案追查。 你帮转的3000元:这笔钱是受害人的钱,如果警方查实你确实不知情,你没有赔偿责任,因为钱不是你拿的。但如果警方认为你“应当知情”(比如对方给了你明显不合理的好处费,或者操作手法异常),那情况就复杂了。 最后,给你一个最关键的建议: 主动去派出所说明情况,不要等警方找上门。 你现在去,叫“主动配合调查”,可以清楚说明自己也是受害者;等被害人报警后警方查到你,性质就变成“涉嫌协助诈骗被传唤”了。去的时候带上: 你被骗4000元的转账记录; 你帮转3000元的凭证。 跟警察如实说清楚整个过程,强调你从头到尾不知道这是诈骗,而且自己也被骗了。只要你说得通、证据能印证,警方大概率会把你列为“被害人”或“证人”,而不是“嫌疑人”。记住:主动去比被动等要好得多。

孙先格等 44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刑事案件: 不满16周岁三四个小男孩偷了人家门口建筑用的零件是铁的一共卖了一两千块钱,受害者发现后说他呢些东西价值一两万,但是后续也被找回来了,会被行政拘留吗,还有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针对你提到的情况——不满16周岁的三四个小男孩,偷了人家门口建筑用的铁零件,卖了一两千块钱,受害者声称东西价值一两万但后续已找回,询问是否会被行政拘留以及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我的结论是:大概率不会被行政拘留,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责令管教。 一、会不会被行政拘留?——大概率不会,但有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比如盗窃),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即使公安机关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盗窃,依法应拘留,但因为年龄不满十六周岁,实际不会关进去,只会作出拘留决定但不执行。 如果这几个孩子不满十四周岁,则连行政处罚都不会有,只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会不会留下案底?——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但会有违法记录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犯罪。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处罚记录依法会被封存,不对社会公开,不影响升学、就业、考公等。但如果他们年满十六周岁且盗窃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一般三千元以上),就可能涉嫌盗窃罪,留下刑事案底。本案数额是“卖了一两千”,受害者声称“价值一两万但已找回”,这里存在争议,实际价值需要物价部门鉴定。如果鉴定价值在三千元以下,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在三千元以上,且年龄满十六周岁,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范雪敏等 40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 骑电动三轮醉驾十字路口和汽车碰上,对方超速,对方无伤亡,我这边自己受轻伤,对方要求15000出谅解书,否则不谅解,修车大概两三千,这种是不是没有谅解书一定会实刑,会起诉,血检139
你提到的交通事故中,对方超速但无伤亡,修车费用仅几千元,却要求你支付15000元以换取“谅解”,同时你本人血检结果为139(可能指血液酒精含量,单位mg/100ml),这已明显超过酒驾标准(≥20mg/100ml),属于醉驾。关于“谅解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谅解书本身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它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从轻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对于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可和解,司法机关可依法从宽处理。你血检139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即使对方未出具谅解书,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司法机关仍会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对方索要15000元“谅解费”明显不合理,远超实际修车损失,涉嫌敲诈勒索。你有权拒绝支付,并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必要时可报警处理。关于事故责任与赔偿:对方超速是违法行为,若其超速行为对事故发生有作用,交警在责任认定时会考虑其过错,可能不会让你承担全部责任。修车费用应以实际维修发票为准,几千元损失却索要15000元,属于显失公平,你有权拒绝。若你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对方车辆损失,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建议:立即停止与对方的不合理协商,避免被诱导支付高额费用。配合交警完成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双方过错比例。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由保险公司处理对方车辆维修事宜。咨询专业律师,针对醉驾行为制定应对策略,争取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降低刑事处罚风险。保留所有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对方索要高额费用的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

王瑞等 20 位律师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