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冯某某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约定冯某某属于挂靠单位用工,冯某某不得向某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待遇、赔偿。
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冯某某还于同日签订了一份《委托单位协议》,协议约定冯某某保证和某人力资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纠纷。
之后,冯某某被派遣至第三人处从事厨师工作。
2024年5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
后冯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冯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冯某某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裁决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冯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冯某某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由第三人向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冯某某的工资和劳务管理费,再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冯某某支付工资。
应认定第三人为用工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为用人单位。
某人力资源公司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委托单位协议》的形式约定与冯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某人力资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用人主体责任。
遂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冯某某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宣判后,某人力资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冯某某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随着灵活用工模式的兴起,部分企业以“委托挂靠”“劳务协议”等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依法将劳务派遣单位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不仅警示了相关企业须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虚假挂靠”等手段转嫁风险,同时对于净化劳务派遣市场环境、促进用工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