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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问题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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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0:26:05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就此问题,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以《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答复如下: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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