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其内涵由基础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深度信息(交易习惯/意向/内容)共同构成,需符合秘密性、管理性和价值性要件。
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难度较大,认定标准不易掌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对客户名单作了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能是简单的客户名称,通常必须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应当包括相应的内容。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一般公开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