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理认为,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形式拘束力意指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实质效力则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而实质效力则源于合同的生效。我国《民法典》第465条就是关于形式拘束力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或者有效成立,或者无效不成立,区别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并无太多实益。但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约定期限未届满,或者因未办理审批手续等原因未生效的情况下,区别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效力就有其积极意义。只有着眼于前述区分,才能准确理解未经批准的合同的效力。具体来说:
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未生效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非经协商或具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解除合同。换言之,如果具有法定事由,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是不具有实质效力。合同未生效属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别于有效合同,一方直接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应予以支持。
三是可以通过办理批准手续促成合同生效。未生效合同仍有通过办理批准手续而生效的可能,故也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亦不应予以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