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要
原告陈某系9周岁未成年人,与被告刘某为同一小区住户。一日晚间,刘某子女停放于7幢楼下的自行车被陈某私自骑走;陈某奶奶发现车辆并非自家所有后,当即责令陈某将车辆放回原处,陈某将自行车停放至6幢楼下后返家。
当晚10时许,刘某前往陈某家中寻找自行车,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报警处置。民警到场开展法治教育,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明确告知双方应当理性协商解决纠纷,禁止实施过激言行,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处理。
调解结束后数日,刘某先后在受众众多的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抖音个人主页公开发布信息,称自家女儿自行车被小区9岁男孩偷走,多次以“小偷”“偷儿”指代陈某,同时使用“你就是个小偷”“小偷要吃饭了”“上梁不正下梁歪”“猪狗不如”等极具侮辱、贬损性质文字辱骂陈某,发布内容中还标注陈某家门牌号,可精准锁定侵权指向对象。
陈某法定代理人代为向法院起诉,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侵害陈某人格权、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2.判令刘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3.判令刘某承担陈某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02—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2024)渝011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
1.刘某于判决生效当日删除微信朋友圈内全部涉陈某侵权内容;2.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抖音个人主页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公示存续时长不得少于三日,以此消除影响、恢复陈某名誉;3.刘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4.刘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陈某维权律师费5000元;5.驳回陈某其余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渝01民终8095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03—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群、抖音平台发布涉案贬损信息,是否侵害未成年人陈某名誉权。
一、关于未成年人陈某权益特殊、优先保护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七十七条,处理涉未成年人纠纷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基本人格尊严。网络空间严禁任何主体以文字、视频等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网络欺凌。即便未成年人存在不当行为,也必须结合未成年人年龄、心智发育特点,采用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适度方式纠正,禁止借助网络公开侮辱、贬损未成年人。
二、关于刘某行为合法性边界的认定标准
陈某未经许可骑走他人车辆确有不当,但陈某仅9周岁,认知、辨识能力尚未成熟。民警已明确制止双方过激言行后,刘某仍在多个人流量大的网络社交平台,使用“小偷”“猪狗不如”等侮辱性词汇公开指责未成年人,附带披露陈某家庭门牌号,足以让小区及网络受众精准对应陈某,该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维权、批评教育限度,大范围降低陈某社会评价,造成未成年人心理、生活双重负面影响,依法构成名誉权侵权。
综上,法院综合考量事件起因、侵权发布平台传播范围、侮辱言论恶劣程度、未成年人身心受损后果、维权合理开支等多重因素,判令刘某承担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赔付精神抚慰金与律师费。
04—律师说法
本案厘清邻里纠纷中,面对未成年人不当行为时,成年人维权与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对群众合法处理邻里、未成年人矛盾具有指引意义:
第一,区分“合理批评教育”与“网络侮辱欺凌”。未成年人犯错可私下沟通、联系监护人、报警调解、起诉维权,但不能借助朋友圈、业主群、短视频平台公开贴标签、辱骂、曝光住址;网络公开侮辱未成年人属于法定网络欺凌,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名誉侵权不以当事人过错完全抵消免责。即便未成年人存在先行不当行为,仅能作为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情节,不能成为成年人实施网络侮辱、公开贬损的合法理由,维权手段不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第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依法认定为财产损失。据此,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因维权而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必要支出。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对上述合理维权费用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物业、社区、民警在调处涉未成年人邻里矛盾时,应当主动释明网络言论法律红线,提前告知当事人禁止网络曝光、辱骂未成年人,从源头减少网络欺凌类名誉侵权案件发生。
0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