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赔礼道歉只是法定责任形式之一,受害人完全有权同时主张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九百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形式涵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多重维度。由此可见,赔偿损失与赔礼道歉是并行不悖的两种救济方式,二者功能不同、互不替代,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单独选择。
名誉权受损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引发经济损失,比如自然人因名誉受损错失工作机会、经营主体因商誉受损导致订单流失、营业额下降,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均属于可主张的财产损失范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直接关联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恶意侮辱、诽谤会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情感痛苦与心理创伤,仅靠赔礼道歉不足以平复精神损害,通过金钱赔付实现抚慰与惩戒,是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