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单位已经踩了两条硬线——《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工30日内必须办社保登记)和第86条(未缴的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欠缴额1-3倍罚款),再加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身就是你单方解除的法定事由,第46条第1款紧接着规定这种解除单位必须付经济补偿。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又补了一刀:哪怕你签过"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或者单位发过社保补贴,这约定一律无效,你照样可以依38条解约并主张经济补偿,单位补缴后反而还能回头找你要回那笔"补贴"。所以三年工龄你能拿的牌是:补缴三年社保+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两条路并行但不走同一个门。
维权分两步,别走错程序
第一,补缴走行政,不是仲裁也不是法院。社保欠费追缴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法院一般不立,正确入口是:①公司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投诉,或②打12366找税务(现在社保费归税务征),也可以12333劳动监察。三年全追,不受民事时效限制,本金+日万五滞纳金(年化约18.25%)单位自己扛。带上劳动合同、三年工资流水、考勤、工牌,证明"这三年我确实在这干活"。
第二,经济补偿走劳动仲裁。如果你想顺势离职,先别口头辞,写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写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现通知解除",快递寄单位保留底单。然后去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立案,主张:确认解除+三年经济补偿(N=3个月工资,按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算,含奖金津贴)+补缴社保的配合义务。仲裁时效是离职之日起1年内,别拖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