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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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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2 14:32:02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八百七十条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八百七十一条国家根据需要在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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