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迫解除”的六种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比如,不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工作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像案例中的运输公司,不安排司机出车,使其无法获得主要收入。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拖欠工资、克扣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事由,但深圳有特殊程序要求(见下文)。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例如,公司的考勤或奖惩制度违反法律规定。
5.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
📍深圳特别规定:关于“未依法缴纳社保”
在深圳,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
关键程序:劳动者必须先书面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
补救期限: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要求后一个月内仍未按规定缴纳,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引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3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