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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多层转手式请托型诈骗案件中间人的刑事风险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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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18:28:01

戎畅

戎畅 律师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罪与罚】多层转手式请托型诈骗案件中间人的刑事风险

  一、简要案情

  当事人A通过网络宣传自己拥有办事人脉,被害人B通过网络联系A,委托其办理某项资格证书、帮忙办理大学专业入学事宜,双方协商办事总费用80万元。

  A收下全款以后,将钱款拆分,40万元自留用于办理资格证书、剩余40万元交付给自己的熟人C处理入学事宜。C后续又找到上游人员D进行运作。

  其中资格证书事项本身具备办理条件,A具备相应办理渠道;风险集中在大学入学委托事项。后续入学事项迟迟没有进展,D一直拖延。后期C现已失联,A仅仅向被害人退还一小部分钱款,尚未完成全款退还。被害人B事后清楚整件办事链条,知晓C、D的存在,但是并不清楚上游人员之间的资金流转数额。之后D因为其他受害群众报案,本案随之案发。

  二、涉案罪名

  本案属于典型多层中间人模式之下的请托型诈骗,该类型并不是独立罪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同时A存在被认定为诈骗罪从犯、帮助犯的风险。

  需要厘清关键边界:

  证书办理本身可以落实,该部分委托不属于诈骗风险源头;

  刑事风险来源于大学入学请托事项。

  如果A仅仅作为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没有虚构人脉,全程积极推进办事,则本案有可能仅属于民间委托办事引发的民事经济纠纷,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立案追诉标准

  1.数额门槛:普通地区诈骗立案起点为3000元‑10000元以上;本案涉案办事资金高达80万元,已经到达“数额特别巨大”层级。

  2.行为要件,请托类诈骗立案需要同时满足四项构成:

  (1)行为人主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2)存在虚构人脉、办事渠道等虚假事实;

  (3)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交付钱财;

  (4)收取财物之后没有切实履约,或是刻意逃避退款义务。

  3.区分要点:收钱办事、已经积极托付上游人员、因为第三方失联致使事项失败、事后愿意退款,仅属于委托合同违约,不能够直接推定属于刑事诈骗。

  五、律师主要辩护方向

  (一)主观层面辩护: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1.区分两项委托业务,资格证书确实具备办理途径,可以提交佐证材料,证实该板块不存在虚构事实。

  2.举证当事人A事前有合理理由相信上游C拥有入学办理资源,并不是凭空捏造人脉;C从前便依靠该渠道顺利办成过同类入学事项。

  3.A收取资金之后立刻将一半款项转交上游,没有私自挥霍、转移资金;办事受阻之后持续联络上游人员,不存在拉黑、逃避被害人沟通等行为。

  4.未全款退款存在客观缘由,上游人员失联、资金无法追回,并不是本人刻意拒绝返还钱款。

  (二)客观事实层面,证明完整办事链条真实存在,反驳办案机关对于C是否真实存在的怀疑

  1.提交转账流水、旧有的社交记录、身份信息,证实C为真实存在的自然人。

  2.向办案机关陈述清楚和C相识经过、过往相处经历,把上游人员的身份信息、生活轨迹完整提供给侦查机关,协助警方查找失联人员。

  3.证实被害人B全程知情多层中间人链条,清楚A只是介绍人,最终入学事项交由上游人员D负责运作。

  (三)犯罪数额的抗辩

  1.将80万元拆分为资格证书、大学入学两笔独立委托费用;证书业务可以正常办理,该部分钱款不属于诈骗涉案金额。

  2.当事人自留的钱款与转交上游的钱款分开认定,A仅对自己经手、支配的资金承担责任。

  (四)民事委托纠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辩护

  1.办事失败≠诈骗罪,多层请托办事本身就具备较高的不确定性;本案风险来源于上游中间人失联,属于客观履约不能。

  2.对于入学的40万,A本质上属于无偿或者收取少量酬劳的居间介绍人,只负责牵线,并不掌控入学审批资源,不存在欺骗被害人的主观意图。

  (五)量刑以及程序方面辩护

  1.主动筹措资金向被害人退还钱款,争取被害人出具谅解材料;

  2.接受讯问期间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查失联上游人员;

  3.申请调取全部聊天、转账证据,在证据不足、上游人员下落不明之时,争取存疑不起诉。

  六、案件风险提示

  多层转手的请托办事案件当中,中间人极易被认定为诈骗共犯。一旦上游联系人失联,侦查机关很容易推定中间人虚构人脉、蓄意骗取财物。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务必要留存好上游人员真实身份、资金流向、自己多方沟通办事的相关事实,在笔录当中完整记录客观经过,维护自身证据优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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