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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不等于不用出钱,股东别被有限责任误导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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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17:27:04

徐祎辉

徐祎辉 律师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认缴不等于不用出钱,股东别被有限责任误导

  不少创业者以为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就可以随意填写高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写几十年,公司欠债也和个人无关。现实当中,这份有限责任的保护并不是无条件的,遇到特定情形,股东的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个人财产也可能被用来偿还公司债务。

  当公司已经没有财产清偿到期债务,进入执行、破产程序时,即便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到,股东依旧需要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要以为把股权转让出去就可以脱身,如果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负债之后,原股东依然不能免除出资义务,对外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

  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请求已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也不能直接抹除出资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受让股权一方同样要承接对应的出资义务。

  创业注册公司,注册资本不是越高越好,要结合自身实际能力合理设置。已经成为股东的,不要盲目签署各类担保文件,分清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避免出现财产混同。一旦出现公司负债,要正视出资义务,不要寄希望于股权转让逃避责任,否则个人存款、名下资产都有可能被执行。

引用法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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