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顺序:先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全额赔付;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剩余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划分商业险/个人赔偿。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适用倾斜保护(无过错归责),不能简单“三七对半”。
全国司法实务通行比例(超出交强险之后):
1.机动车全责、非机动车无责:机动车100%承担。
2.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次责:机动车承担80%,非机动车20%。
3.同等责任:机动车承担60%,非机动车40%,不是五五各一半。
4.机动车次责、非机动车主责:机动车承担40%,非机动车60%。
5.机动车无责、非机动车全责:机动车依然承担不超过10%赔偿(封闭高速道路可降至5%)。
6.只有非机动车故意撞车(碰瓷):机动车完全不用赔。
⚠️注意:责任认定书的“主责、次责”是行政责任;上面80%/60%/40%是法院民事赔偿比例。各省实施办法略有细微差异,但上面是绝大多数地区(含辽宁沈阳)主流裁判口径。很多保险公司调解时会想按机动车之间7:3来调解,当事人可以拒绝,诉讼法院一般按8‑2、6‑4、4‑6裁判。
实务举例:总损失30万,交强险赔20万;剩余10万;机动车次责、非机动车主责,超出10万,机动车方承担40%即4万;合计机动车赔付24万。
法条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