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强制执行的房产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2、拍卖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的房产;
3、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产;
5、法律限制交易的房产。
对唯一住房不执行的例外情形: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比如被执行人是一位老人,虽然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但被执行人的儿子名下有许多房,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被执行人原本名下就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通过房屋买卖转让、转移自己名下房产,造成名下只有“唯一住房”的假象。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
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另外租房,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强力打击失信行为的同时仍然维护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权利,不至于其无家可归。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