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等新业态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已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网络主播新型用工关系在形式上更加灵活, 他和公司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各式各样的可能,什么样的关系都可能存在,即有可能是劳动关系,也有可能是非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实,人民法院在从传统的主体资格、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的同时,也会考虑到互联网用工的特点,综合主播与公司之间达成的合意、主播在直播工作中享有的自主权的程度、公司对主播的管理程度、主播工资来源等多要素进行全面考量,从而,才能正确厘定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公司以双方合作关系作为外表,实际上却行劳动关系之实,以此来逃避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义务和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严重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类似的遭遇,请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的保护自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